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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关于废止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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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一、工作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今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我局作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牵头起草部门,具体牵头负责《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理工作。
二、废止主要依据和理由
(一)制定依据与法典不一致。《暂行办法》制定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为依据。《暂行办法》实施15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施行或完成修订。
(二)现行办法资金管理不符合财政制度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的《2025年财政收支分类科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救济资金的来源(二)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三)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属于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相关资金无法进入救济资金专门账户,则《暂行办法》将成为无本之源,无存在的必要。
(三)《暂行办法》制定时并未明确有效期。《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四)相关制度可覆盖管理需求。目前正在制定《昆明生态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预计年内印发实施。该办法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替代修复工作可参照适用,《暂行办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下一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好后续废止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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