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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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
雅安市司法局关于招募法律援助律师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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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时间:2026-05-19 14:3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1 打印 为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充实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力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雅安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律师,动态调整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募时间2026年5月18日起至5月28日止。二、招募对象在雅安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三、资格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二)无刑事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三)执业年限需满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办案,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四)服从安排,自觉遵守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自愿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事项的安排和管理。(五)承办过的法律援助案件近两年内未出现评估不合格或查证属实的法律援助投诉情况。四、工作职责(一)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二)参与在雅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联系点值班,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三)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宣传、志愿法律服务等活动。(四)完成其他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五、律师库管理(一)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或增补法律援助律师。(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决定相关律师退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2.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被评查为不合格的;3.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或者不参加安排的业务培训、公益普法宣传活动的;4.被人民群众或受援人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5.自愿申请退出律师库,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受援人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行差异化发放,与案件质量挂钩,具体标准按照雅安市法律援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等情况将作为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依据,同步纳入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和推荐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六、招募程序(一)报名。登录雅安市司法局官网下载并如实填写《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诺书》(附件3)各1份。递交或邮寄至: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雨城区正和路1号市司法局5B615办公室),联系人:*** 明本人从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现自愿申请加入“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安排,并保证以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擅长案件类型1.刑事:□无期、死刑案件 □其他刑事案件2.行政、民事:□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 □环境、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其他( )3.受援人类型:£(农民工)□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妇女儿童R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其他( )4.特殊技能:□涉外法律援助律师(语言类别: )□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律师(语言类别: )□语言、听力残疾人法律援助律师(手语)子库选择£刑事法律援助库 £民事法律援助库 £行政法律援助库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库£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库 £重点人员法律援助库所在执业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2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诺书雅安市司法局:郑重承诺:1.我单位近1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2.我单位推荐的律师,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业操守好,自觉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截至申报之日均已已执业满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党纪处分;3.我单位将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免收一切费用;4.我单位推荐律师两次因故不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的,下一年度不再纳入法律援助律师库;5.我单位将督促入库律师积极尽职履责,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接受相关部门监督。6.我单位参加本次招募无任何不实信息和陈述。承诺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诺书雅安市司法局:郑重承诺:本人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本人参加本次招募无任何不实信息和陈述,入库后服从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全面履行职责,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承诺人:年 月 日 附件4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规范全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工作和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是指由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招募组建,接受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值班等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团队。本办法所称入库律师是指经招募审核确定为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的律师。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确定入库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第三条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申请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入库律师,办理各县(区)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入库律师办理案件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及时向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入库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登记表。第四条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工作和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接受雅安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工作和市级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雅安市律师协会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第五条入库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六条入库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有指导监督本所入库律师依法提供符合规范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义务。入库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1名入库律师作为本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员,负责指导监督本所入库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章入库律师管理第七条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需要,适时开展入库律师招募,原则上每年招募一次。在雅安市执业的律师,根据招募公告,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自愿报名,经审核、面谈、征询雅安市律师协会意见等程序确定入库。雅安市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主动报名入库并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发挥好带头引领作用。第八条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入库律师开展经常性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培训。雅安市律师协会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开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培训。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主动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知识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第九条雅安市法律援助律师库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库、民事法律援助库、行政法律援助库、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库、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库、重点人员法律援助库等6个子库,对各子库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入库律师中遴选一定数量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资深律师,参与全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案件质量评估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条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入库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登记表,登记表记录入库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质量等内容。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专业特长以及办案表现等统筹安排法律援助任务,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第十一条建立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入库律师考核制度,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入库律师进行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律师库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同步抄送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十二条平时考核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登记表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为不合格:(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五)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期间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为委托案件或者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六)因承办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七)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评估评查,认定办案质量不合格的;(八)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登记表记录,未按《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九)存在违反执业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时考核为优秀:(一)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评估评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优秀或者良好的;(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评估评查,认定办案质量为合格,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受援人或其家属认可的;(三)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评估评查,认定办案质量为合格,且撰写的案例被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媒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宣传的。除被评为不合格、优秀的,平时考核为合格。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以平时考核结果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登记表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优秀两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优秀:(一)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平时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的;(二)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平时考核有一次被评为优秀,且撰写的案例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媒体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宣传的;除被评为优秀的,年度考核为合格。第十四条入库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移出律师库,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律师库。(一)平时考核为不合格的;(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服务规范问题突出的。入库律师在无未办结案件情形下,可以向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律师库。第十五条入库律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入库律师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雅安市律师协会。入库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入库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依据,同步纳入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入库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雅安市律师协会推荐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案件指派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指派入库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七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十八条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规定,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入库律师的专业特长、案件办理质量等因素,合理指派入库律师办理案件。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在入库律师中提出承办建议人选并征得该律师同意的,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该入库律师办理。第二十条入库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增加案件指派数量:(一)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的;(二)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三)能主动撰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获得国家机关肯定并推广的;(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或认可的;(五)办理的案件经评估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第二十一条入库律师收到指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需更换承办人员的,入库律师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或者更换承办人员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另行指派。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入库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被指派的入库律师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案件质量第二十三条入库律师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等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援助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办案过程监管,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受援人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优良率。第二十五条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对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案件,可以按照补贴发放标准适当上浮案件补贴,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不予发放案件补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未进入律师库或移(退)出律师库的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雅安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