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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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绵阳博丰项目执行案件采购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20
投标截止
2026-05-13
浏览
5
核心交易信息
敏感信息已脱敏
- 采购单位
-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历史采购
- 中标方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点击查看中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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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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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
- 保证金信息
- 开标时间
-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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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绵阳博丰项目执行案件采购专项法律服务项目”进行比选,本次比选委托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项目编号:0773-2641GNSCFWQT0827,本项目的招标信息均在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采购公告于2026年04月30日发布。
本项目于2026年05月13日上午10:00时,在采购公告载明的地点进行公开比选,项目的评审工作于当日完成。
成交供应商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交金额:总预算费用【26】万元(含税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案件代理费用、破产案件代理费用、衍生诉讼案件代理费用以及代理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用等)。其中:
(一)现金回收支付费率
(1)自签订代理协议后24个月(含)内实现回收的,按照实际回收金额的【0.22】%计费;
(2)自签订代理协议后24至36(含)个月内实现回收的,按照实际回收金额的【0.16】%计费;
(二)以物抵债回收费率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处置的,以实际抵债金额作为计费基础,以回收时间设置计费费率:
(1)自签订代理协议后24个月(含)内实现抵债回收的,按照实际抵债金额的【0.18】%计费;
(2)自签订代理协议后24至36(含)个月内实现抵债回收的,按照实际抵债金额的【0.09】%计费;
(三)衍生诉讼代理费用:
(1)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类、与执行标的抵押物相关的权属确认纠纷、抵押权确认纠纷、优先受偿权纠纷等案件,实行首个案件【4500】元,其中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支付2/3;收到执行复议裁定支付1/3(若有);若同一执行案件下,出现的多个同类型执行行为异议,则自第二个案件起,每个案件【1800】元,其中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支付2/3;收到执行复议裁定支付1/3(若有);以上至多【1.8】万元。
(2)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标的异议,如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及相关程序的,实行首个案件【5400】元,一审结案并领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支付2/3,二审结案并领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支付1/3(若有);若在二审后,案件仍存在诉讼需求的,参照执行异议之诉费用标准支付;若同一执行案件下,出现的多个同类型执行标的异议,则自第二个案件起,每个案件【2400】元,其中一审结案并领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支付2/3,二审结案并领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支付1/3(若有);若在二审后,案件仍存在诉讼需求的,参照执行异议之诉费用标准支付;以上至多【5.4】万元。
(3)对于第三人撤销权诉讼、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件等适用民事一审、二审制度的相关衍生诉讼,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1)单个案件基础费用【0.8】万元(在一审开庭后支付1/2、在二审开庭后支付1/2),如取得胜诉的生效判决书,支付风险代理费用【4000】元;
2)同类型的诉讼案件,首个案件胜诉按上述第1)项支付基础费用和风险代理费用,对于后续同类案件取得同等判决结果的则按基础费用标准予以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即不再另行支付风险代理费用);
3)同类型的诉讼案件,首个案件败诉按上述第1)项支付基础费用,对于后续同类案件取得胜诉生效判决的,按照基础费用+风险代理费用标准予以支付。
4)若进入再审程序的,再审立案后,另行支付5000元,若胜诉生效判决被撤销,则不支付前项风险代理费。
(四)债权转让服务事项
结合项目资产推介及投资人寻找进度分阶段支付,费用总额约定上限:司法评估报告出具前,支付律师费【4.5】万元;司法评估报告出具后完成债权转让的,累计支付律师费10 万元。前述费用一并计入30万元总价限额内核算。
4.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就我司需审议、讨论或表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1200】元/份,服务期内法律意见书合计金额【24000】元。在破产案件中若有诉讼需求的,诉讼代理费的费用标准参照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