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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项目

发布日期
2026-06-09
投标截止
2026-06-15
浏览
13
核心交易信息
敏感信息已脱敏
采购单位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历史采购
预算金额
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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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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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6-2029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项目比选公告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比选人,根据公司需要,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2026 - 2029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项目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6 - 2029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项目。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为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6 - 2029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体服务主要围绕公司2026 - 2029年度内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申报及管理工作等,具体如下所示: (一)知识产权申报全流程服务 公司专属代理人提交知识产权从申报、受理到授权的全流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交底书辅导、专利交底书确权、版权登记、流程代办、审查意见答复、商标异议答辩、驳回复审等。 (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对公司目前已有以及3年内的所有有效知识产权进行一键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管理、著录事项变更管理等业务。 (三)知识产权增值与培训服务 提供专属的知识产品信息检索查询和咨询服务,如协助公司完成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及专利奖申报等咨询工作。 (四)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根据公司现有专利的申报情况,针对申报材料撰写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培训和强化。 (二)服务期限 2026年6月 - 2029年6月。 (三)项目预算 R本项目费用实行单价制,服务期内单价固定不变,按实际完成数量据实结算。报价均不包括所有类型的官费,仅包含常规情况下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各项知识产权代理费单价的最高限价如下所示: l 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0.50万元/项; l 实用新型代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0.20万元/项; l 商标代理服务费用为人民币0.10万元/项。 如若知识产权需要申请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等特殊服务,原则上服务费用单价的最高限价如下所示: l 快速预审发明专利费用为人民币0.75万元/项; l 优先预审发明专利费用为人民币0.75万元/项; l 驳回复审发明专利费用为人民币0.45万元/项; l 著录事项变更费用为人民币0.02万元/项。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参加本项目的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理; (6)信誉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影响履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鲜章。 3.本项目£接受/R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四、报名及比选文件的获取 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14日09:00-17:00(北京时间)在四川能源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cny.tfygcgfw.com/)上获取。比选人不提供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五、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及地址 1.比选申请文件为 1 套正本, 2 套副本(副本可打印或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及比选申请文件的电子版(U盘,与正本内容一致) 1 套。 2.比选申请文件须在密封后于2026年6月15日10:00时前报送至本项目开标室: R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部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星光中路20号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chinahongke.com/)、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hinahongming.com)、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scny.tfygcgfw.com/)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星光中路20号 联系人:*** 电 话:*** 特别提示:1、比选人公示的联系方式作为本项目取得比选文件的唯一渠道,请各位潜在比选申请人注意辨别,谨防假冒、欺诈。因错信非公示联系方式导致的损失,比选人概不承担。 2、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期间适时关注上述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比选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比选人视为比选申请人没有任何问题和疑问,并视为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