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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附件1:项目需求

发布日期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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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深圳市深圳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成立于2012年1月,是经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批准,由深圳大学全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深圳大学是公司的唯一出资人。 公司对深圳大学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化及孵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投资融资、投资管理、资产和资本运营、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等业务。 截止2025年底,资产经营公司旗下共管理企业26家,其中全资控股企业6家、参股企业18家、学校委托管理企业2家,及学校委托管理独立法人研究院2家。截止2025年底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资产总额10.33亿元,负债总额6.10亿元,净资产总额4.23亿元。 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法律咨询服务 (1)为我司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应我司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应我司要求,为我司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从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角度,对我司制度建设、行政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各项事务提出法律建议书;对我司遇到的纠纷、争议等,参与内部纠纷的调解,提供法律意见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理办法。 (4)根据我司要求,列席重大会议,参与与我司相关的项目或争议的谈判,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理办法。 2、法律文件服务 (1)根据我司要求,审查、修订我司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 (2)根据我司要求,审查与修订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采购、租赁、合作、知识产权、投融资、资产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或其他重大项目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合规与风险审查,并提供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 (3)法律文件服务的形式,主要通过线上方式以批注或修订等方式完成法律文件的审查处理。必要时应我司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相关书面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必须加盖中标单位公章,并由指派的固定联系律师审核签字确认。 (4)每半年需提交书面工作汇报。 3、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我司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发布律师公告、通告等法律文件。 (2)根据我司要求,负责我司受学校委托管理的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维权。 (3)涉诉业务(指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视同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级);刑事诉讼;劳动、人事、经济等各类仲裁)的法律顾问服务提供诉前咨询。 合同期内,如我司委托中标单位代理的涉诉业务,案件代理费应在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有关收费标准孰低者的基础上给予优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大学相关管理办法,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另行付费。 4、其他法律服务 (1)为我司搜集、梳理并解读国家、地方以及广东省和深圳市新颁布的与高校校办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信息,对与我司业务相关的政策变化进行及时提醒。 (2)针对我司不同业务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风险提示”或“业务操作指引”等标准化文件。 (3)根据我司要求,服务期届满,为我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并就服务期内正在进行中、服务期届满时尚未完成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继续认真负责履行完成。 (4)根据我司要求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合同期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计1次,具体时间按我司通知安排。 (5)办理我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要求 1、法律顾问服务团队的服务要求 (1)中标单位指派2名执业律师(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为我司提供法律服务。中标单位应就开展上述法律顾问服务指派2名执业律师作为固定的联系人,其中项目负责人是主固定联系律师,确保我司有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需求时,可及时联系到法律顾问服务团队。 (2)中标单位及其拟安排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含固定联系律师)在开展上述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司内部规章制度,应本着专业、审慎、勤勉的原则提供服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服务而导致我司被追究法律责任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3)中标单位及其拟安排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含固定联系律师)实施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一切程序均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我司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如因中标单位及其拟安排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含固定联系律师)透露我司任何内部数据资料给我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偿、补偿等,中标单位应向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中标单位应确保未向我司竞争对手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方提供可能损害我司利益的服务,并在发现潜在利益冲突时立即告知我司。 (5)中标单位拟安排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含固定联系律师)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专业素质,响应及时,紧急情况下可随时提供有效响应,应在我司指定的期间内提供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符合我司所提出的要求。 (6)如我司要求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含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以到会到场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在我司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出席。 (7)根据我司要求,中标单位向我司提供我司所涉案件的案件代理材料、案件进展信息等。 (8)工作交付要求 ①收到我司日常咨询信息后,除固定联系律师可以当即或在4小时内给予初步答复或指导的情形外,如需进一步研究的,应在收到咨询信息后3个日历日内提供法律意见,紧急情况下可随时提供有效响应。 ②对于我司要求起草、修订及审核合同(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服务,中标单位收到服务需求后,根据紧急程度,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工作或提供书面审核意见。重大复杂法律文件可另行商定时限。 ③审查意见应清晰、实用,从维护采购人权益角度,不仅应指出法律风险,还应提供具体修订意见与建议。 2、固定联系律师的服务要求 (1)工作纪律与职业操守 严守保密义务:固定联系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我司一切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未公开文件及内部讨论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该义务不因本项目服务合同的终止或固定联系律师与投标人劳动关系的终止而失效。 (2)工作响应机制 ①日常咨询:对于我司提出的口头或简单书面法律咨询,原则上要求当即或在4小时内给予初步答复或指导。如需进一步研究的,应在收到咨询信息后3个日历日内答复。 ②紧急事务:对于我司定义的紧急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审查、突发纠纷、签收法律文书等),固定联系律师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或法律意见。 ③非紧急法律事务:我司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提出的非紧急法律事务,应在8个小时内予以响应。 (3)专业能力与沟通协作 ①业务理解:固定联系律师应主动学习、了解我司工作模式、业务流程和特点,使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价值。 ②沟通能力: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能够用业务人员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非单纯的法条堆砌。 ③团队协作:与我司建立顺畅、高效的协作关系,应我司需求参与相关会议,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 ④风险预判:不仅限于被动响应,还应具备主动发现和预警潜在法律风险的能力,及时向我司提出防范建议。 (三)人员要求 1、团队人员要求 (1)资格准入要求 投标人为我司拟安排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总人数≥3人,具有律师执业证的人数≥2人。 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人员均应是律所的正式聘任的员工。 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律师执业证且从事律师执业年限10年及以上;团队成员(含固定联系律师)应具有律师执业证人员≥2人。 (2)资格认定材料【投标阶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a.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首页与签章页关键页、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资料、项目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含年检页,均应通过司法部门2025年年审)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 团队成员(含固定联系律师):投标人应提供团队成员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首页与签章页关键页、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团队成员的社保证明资料、团队成员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团队成员律师执业证(含年检页,均应通过司法部门2025年年审)作为证明资料。 b.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截图应包含网址栏),或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原件备查。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证书扫描件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官方网站截图,截图应包含网址栏)。对于较早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除提供证书扫描件外,还需提供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其中,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含网址栏的社保官网截图,代缴或补缴无效。 2、固定联系律师要求 以我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为基础,中标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在为我司提供专业深度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我司工作安排,指派2名执业律师作为固定联系律师为我司提供专属即时服务,其中项目负责人是主固定联系律师。固定联系律师的服务内容与我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一致。 (四)团队人员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向中标单位提出更换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 (1)中标单位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服务的; (2)中标单位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未能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我司可要求中标单位限期改正。中标单位到期未改正或经改正后仍无法达到我司要求的。 (3)我司认为其他需更换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的情况。 2.需更换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时,中标单位应在更换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日历日内向我司书面报告拟更换的人员信息(附相关材料),经我司同意后方可更换,且应于我司同意更换之日起1个日历日内完成更换。 除原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客观实际无法继续履职情形外,在未完成人员更换前,原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仍应继续尽职完成原服务工作直至完成新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的替换。 3.中标单位更换团队人员(含固定联系律师),应以同等或以上资格与能力且已熟悉我司基本情况的人员替换。 如中标单位无法在更换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日历日内提供符合前述更换要求的拟更换人员信息时,应立即指派临时替补人员为我司提供服务,确保服务不间断,且应继续向我司提供符合前述更换要求的拟更换人员信息。 中标单位如按替换要求提供了拟更换人员信息并经我司确认的,中标单位应确保该拟更换人员自我司确认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为我司提供服务。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自本项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365个日历日)。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续签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首次签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最多续签2次合同,每次最长1年。前后三次签约总服务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验收方案与考核方案 1.验收方案 验收主体:深圳市深圳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具体由资产经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验收小组对本项目服务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间:服务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 验收方式:进行指标考核评分验收。 验收内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和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验收标准:按照下列考核方案中考核指标对应的评分标准进行验收。 2.考核方案 项目考核于本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由我司相关部门人员按下表进行评分,评分人数不得少于5人,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序号 考核指标 指标描述 权重 评分标准 1 服务时效 能否按承诺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 20% 优(91-100分):均能按承诺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且非常及时高效。良(81-90分):能按承诺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超时提供法律服务在3次以下(含3次),且及时沟通说明告知采购人情况。中(60-80分):超过3次未按承诺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差(60分以下):经常未按承诺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 2 服务态度 对我方提出的需求,能否积极、主动、耐心响应 10% 优(91-100分):态度非常积极主动,有耐心,服务态度非常好。良(81-90分):态度较为积极主动,服务态度较好。中(60-80分):态度一般,偶尔有不耐烦,但总体能配合采购人工作需求。差(60分以下):态度恶劣,经常爱理不理。 3 服务质量 提出的法律意见、方案或其他法律服务是否明确、具体、能有效解决问题 30% 优(91-100分):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具体、详尽、明确,能有效解决需求部门在法律方面的疑惑或问题。良(81-90分):提供的法律服务较为具体、详尽、明确,基本能解决需求部门在法律方面的疑惑或问题。中(60-80分):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能解决需求部门的疑惑或问题。差(60分以下):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说服力或无法提出法律意见及方案或无法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不能解决法律问题。 4 专业水平 在服务中展现的专业知识或专业能力 20% 优(91-100分):专业知识和能力非常优秀;良(81-90分):专业知识和能力较强;中(60-80分):专业知识和能力一般;差(60分以下):专业知识和能力很差。 5 服务要求履约情况 对于其他服务要求的执行情况 20% 优(91-100分):积极主动执行承诺的服务要求。良(81-90分):能够执行承诺的服务要求,未按服务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在3次以下(含3次),且及时沟通说明告知采购人情况。中(60-80分):超过3次未按承诺的服务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差(60分以下):经常未按承诺的服务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三)售后服务 中标人完成服务后需与我司后续服务单位进行交接配合。 (四)付款方式 本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中标方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司向中标单位支付年服务费用50%;年度考核合格后,在收到中标方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司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年度服务费用(即年服务费用中标金额的50%)。如中标方考核不合格的,我司不再向中标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即中标金额的50%,且不再续签本项目服务合同。 (五)违约责任 1、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本项目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中标人未按约定的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等提供服务的,我司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中标人限期未整改的或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我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中标人应向我司全额退回我司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2、如因中标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不能完成本项目服务合同要求事项或造成我司经济损失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中标人应向我司全额退回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并向我司支付本项目服务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中标人应对给我司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我司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为追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六)解除合同事由 中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1)合同期内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减少或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的; (2)因中标人的原因,发生重大或以上质量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由于中标人的主要责任,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我司查证属实的; (4)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我司采购执行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执行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5、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我司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深圳市深圳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