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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广东鸿业管桩有限公司佛房金顺德罚﹝20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广东省处罚机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罚日期:2026-10-1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佛房金顺德罚﹝2026﹞7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违法事实

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其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处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接有关申告人反映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经核查申告人反映情况属实,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预告告知书;行政相对人仍逾期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金额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广东鸿业管桩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佛房金顺德罚﹝2026﹞7号
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处罚事由: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其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接有关申告人反映行政相对人未按法规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经核查申告人反映情况属实,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预告告知书;行政相对人仍逾期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10000.00
处罚机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