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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江市监处罚〔2026〕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08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江市监处罚〔2026〕421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瓦楞纸包装材料生产活动,需要使用储气罐特种设备用于产品生产。从2017年起,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该设备用于生产使用。至2026年7月13日被本局查获时止,经“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该储气罐设备仍处于未登记及未检验状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江市监处罚〔2026〕42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事由:当事人浙江骏驰纸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瓦楞纸包装材料生产活动,需要使用储气罐特种设备用于产品生产。从2017年起,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该设备用于生产使用。至2026年7月13日被本局查获时止,经“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查询,该储气罐设备仍处于未登记及未检验状态。
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0000.00
处罚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