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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浙建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浙建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30-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唐某某于2026年3月22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浙江致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3万台智能短途代步电动车及100万组小动力锂电池组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