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970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东阳市吴宁街道孙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07年起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孙村南侧土名“来龙山”地块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肆拾伍元整(¥56,945.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零壹拾元整(¥45,01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