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温运政罚〔2026〕0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温运政罚〔2026〕01215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7月20日09时3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龟湖路151号检查时发现刘**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