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舟定白罚决字〔2026〕第00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舟定白罚决字〔2026〕第000051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6年9月24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XXX号附近实施了 携带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的规定,根据《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所处罚款的缴款方式有3种,可自行选择其中1种:1、持打印出的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没款;2、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公共支付平台或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或者支付宝-公共支付办理缴款;3、支付宝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