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仑市监处罚〔2026〕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仑市监处罚〔2026〕589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被处罚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奇莹日用百货店在北仑区大碶街道邬隘村所属菜场前东南边新建河台第1、2间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变卖涉案的备样家用燃气灶具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1100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变卖涉案的备样家用燃气灶具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1100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