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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湖浔市监处罚﹝2026﹞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15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湖浔市监处罚﹝2026﹞519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案

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结合上述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结合上述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6﹞5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类型: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案
处罚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结合上述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结合上述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5
处罚金额:10000.00
处罚机关: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