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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瑞市监处罚〔2026〕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瑞市监处罚〔2026〕1817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负责对瑞安市红光菜市场的日常维护、收缴水电费等,当事人通过安装分电表的方式向每个市场租户收取电费,系瑞安市红光菜市场转供电服务提供者(总表户号:330*****465459),于2024年06月01日至2025年0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市场电价收取方式的情况下,向瑞安市红光菜市场内入驻租户收取1.2元/度(千瓦时,以下简称度)固定电价,具体情况如下:1.根据入驻租户店面及摊位独立分电表统计,合计用电量为243481度,共收取电费293309元;2.根据市场内中央空调分电表统计,用电量已折算成电费均摊给商户,用电量约为21013度,共收取中央空调电费25216元。以上合计用电量264494度,收取电费共318525元。另经查明,2024年06月01日至2025年05月31日期间,瑞安市红光菜市场用电量共316991度(含市场公共区域用电),当事人实际向瑞安市供电局缴纳的电费共240895.28元。依据省局浙市监竞争〔2024〕1号文件印发的《浙江省转供电价格行为检查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为1.2元/度,已远超其向供电局缴纳的电费单价。经计算,当事人向商户多收取电费为97424.42元,计违法所得97424.42元。经本局责令退款,当事人已退款91925.42元,因无法联系相关商户,未退款549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退款并已退还大部分金额,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未退违法所得5499元,并罚款9742.44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共15241.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