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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隆﹞应急罚﹝2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罚机关:固原市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08
处罚主体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隆﹞应急罚﹝2026﹞6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之规定。

违法事实

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秀成未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操作加油枪进行加油。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并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A次,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处罚结果

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给予警告,处壹万叁仟圆(¥:13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李秀成处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1.8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
决定处罚文号:﹝隆﹞应急罚﹝2026﹞6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并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裁量阶次A次,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类型:《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之规定。
处罚事由: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秀成未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操作加油枪进行加油。
处罚结果:隆德县杨河乡中园加油站给予警告,处壹万叁仟圆(¥:13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李秀成处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18000.00
处罚机关:隆德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