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龙市监处罚〔2026〕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龙市监处罚〔2026〕371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防爆手电筒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1日起共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防爆手电筒921笔订单,货值金额共计187309.07元,经核算违法所得共计13819.6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防爆手电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3819.62元,罚款15000元;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562.5元。综上,对当事人罚没款共计29382.1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防爆手电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3819.62元,罚款15000元;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562.5元。综上,对当事人罚没款共计29382.1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