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97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范某某于2026年8月23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运路(原义庄路)与秀庄路交叉口南侧道路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