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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张家口鸿祥运输有限公司内交综执(九)06简罚(2026)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处罚日期:2026-10-03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内交综执(九)06简罚(2026)059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违法事实

2026年10月02日20时4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前旗至山东上行方向,S24准兴高速土贵乌拉东收费站,张家口鸿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冀GK2467(挂车号:冀G8693超)运输货物为吨包,车货总长度为18.2米,车货宽度为3米,从地面算起车货高度为3.3米,车货重量为47.4吨。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驾驶员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4:法人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6:营业执照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7:驾驶员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8:行驶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9:临时行驶车号牌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0:道路运输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1:车辆正面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2:车货长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3:从地面算起车货高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4:车货宽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5:车货总重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6:车辆首次违法信息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首次违法信息。予以佐证。

处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篇第二十七项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元

罚款金额0.02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张家口鸿祥运输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内交综执(九)06简罚(2026)059号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篇第二十七项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处罚事由:2026年10月02日20时40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前旗至山东上行方向,S24准兴高速土贵乌拉东收费站,张家口鸿祥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冀GK2467(挂车号:冀G8693超)运输货物为吨包,车货总长度为18.2米,车货宽度为3米,从地面算起车货高度为3.3米,车货重量为47.4吨。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驾驶员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4:法人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6:营业执照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7:驾驶员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信息;证据8:行驶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9:临时行驶车号牌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0:道路运输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1:车辆正面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2:车货长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3:从地面算起车货高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4:车货宽度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5:车货总重照片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信息;证据16:车辆首次违法信息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首次违法信息。予以佐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3
处罚金额:200.00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