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海市监处罚〔2026〕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海市监处罚〔2026〕533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2026年6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买到1包超过保质期的柴火腊肉。2026年7月24日、2026年8月1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2026年7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买到1包超过保质期的好吃点高纤消化饼。2026年9月10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2026年9月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买到2支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香甜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75元;二、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75元;二、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