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中路港星酒家开市监处罚〔2026〕6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中路港星酒家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开市监处罚〔2026〕680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1.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中路港星酒家
决定处罚文号:开市监处罚〔2026〕680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由:当事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罚结果: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5000.00
处罚机关: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开市监处罚〔2026〕680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由:当事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罚结果: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5000.00
处罚机关: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