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西市监处罚〔2026〕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西市监处罚〔2026〕442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6日,本局对杭州市西湖区老丁粮油蔬菜店销售的“红薯、香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7月1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HJ202*****3278、HJ202*****3276,判定抽检“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抽检“香蕉”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事人销售超标不合格红薯、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案涉批次红薯、香蕉,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进货记录留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47元,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事人销售超标不合格红薯、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案涉批次红薯、香蕉,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进货记录留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47元,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