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北洪罚决字〔2026〕第0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北洪罚决字〔2026〕第000072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严某某于2026年9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鞍保线鞍山文化公园旁绿地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275.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