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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88号

决定书正文

经查明,桐乡市屠甸镇恒丰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桐乡市屠甸镇恒丰村南张兜(西张门池塘木桥东南侧150米处)的土地建造一座一层砖木结构建筑物,同时将上述建筑物周围的地面硬化。上述建筑物于2017年8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现作为老年人活动室使用。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地类认定表》,当事人占用的该地块利用现状为:农用地966.45平方米(其中水田966.45平方米)。经核对《桐乡市空间规划局部图》,该单位占用的地块,在该轮规划中的规划情况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村庄布点范围内,面积966.45平方米,符合桐乡市屠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要求,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6.4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66.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的966.4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 11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元玖角伍分(¥10630.95)。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