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甬慈观罚决字〔2026〕第000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甬慈观罚决字〔2026〕第000190号
决定书正文
经查明,2026年8月31日9时许,当事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古师路与桃园东路交叉口往北50米(重点管理区内)遛狗,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
当事人蒲某某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古师路与桃园东路交叉口往北50米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点管理区内,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行为。
现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蒲某某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古师路与桃园东路交叉口往北50米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点管理区内,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行为。
现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