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嵊市监处罚〔2026〕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嵊市监处罚〔2026〕461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
经查明:嵊州市威力电机厂于2026年7月21日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绍兴栩威电机有限公司,同时办理了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项目的变更登记。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过程中,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实际存在债务尚未清算完结的情况,但仍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公司承诺书,承诺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最终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另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商某某在明知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实际存在债务尚未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公司承诺书,属于对本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绍兴栩威电机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某某罚款30000元。
决定书正文
决定处罚文号:嵊市监处罚〔2026〕4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事由:经查明:嵊州市威力电机厂于2026年7月21日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绍兴栩威电机有限公司,同时办理了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项目的变更登记。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过程中,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实际存在债务尚未清算完结的情况,但仍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公司承诺书,承诺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最终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另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商某某在明知原个人独资企业嵊州市威力电机厂实际存在债务尚未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型有限公司承诺书,属于对本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绍兴栩威电机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商某某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80000.00
处罚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