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0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
决定书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6〕47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生活驿站蔬菜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1MTYC12
工商注册号:110108604512878
法定代表人:张帅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从北京大洋路批发市场早市姜蒜区购进,共购进10.6斤(即5.3kg),进价6.8元/斤(即13.6元/kg),售价为8.5元/斤(即17元/kg),其中2kg用于本次监督抽检,其余3.3kg姜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库存剩余,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0.1元,违法所得90.1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出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姜进行了召回。无证据证明有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等危害后果。再查,当事人在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姜时,属于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但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属于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1元。
罚款金额(万元):0.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0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0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08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生活驿站蔬菜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1MTYC12
工商注册号:110108604512878
法定代表人:张帅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从北京大洋路批发市场早市姜蒜区购进,共购进10.6斤(即5.3kg),进价6.8元/斤(即13.6元/kg),售价为8.5元/斤(即17元/kg),其中2kg用于本次监督抽检,其余3.3kg姜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库存剩余,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0.1元,违法所得90.1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出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姜进行了召回。无证据证明有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姜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等危害后果。再查,当事人在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姜时,属于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但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属于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公布)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1元。
罚款金额(万元):0.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0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0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08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