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淄博石牛化工有限公司(鲁淄川)应急罚﹝202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淄博石牛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鲁淄川)应急罚﹝2026﹞48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违法事实
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整
罚款金额1.8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淄博石牛化工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鲁淄川)应急罚﹝2026﹞4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事由: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结果: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18000.00
处罚机关: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鲁淄川)应急罚﹝2026﹞4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事由: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结果: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18000.00
处罚机关: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