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获市监处罚〔2026〕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获市监处罚〔2026〕246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薄口路亢村迎宾大道东侧(金都购物中心向北100米路东013号),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1072407011407,有效期限自2025年07月09日至2028年07月08日。经营者姓名:岳攀科,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60317****,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岳寨村贰街48号。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罚款金额0.2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
决定处罚文号:获市监处罚〔2026〕246号
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违法行为类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薄口路亢村迎宾大道东侧(金都购物中心向北100米路东013号),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1072407011407,有效期限自2025年07月09日至2028年07月08日。经营者姓名:岳攀科,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60317****,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岳寨村贰街48号。
2026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原料由邯郸市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生产保质期至2028年6月17日的“金阳鲜嫩玉米粒罐头”净含量:380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6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购进食品原料由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生产的“红九九重庆火锅浓缩底料”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逾期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构成了在采购食品原料时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4
处罚金额:2000.00
处罚机关: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获市监处罚〔2026〕246号
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二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违法行为类型: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薄口路亢村迎宾大道东侧(金都购物中心向北100米路东013号),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241072407011407,有效期限自2025年07月09日至2028年07月08日。经营者姓名:岳攀科,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60317****,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岳寨村贰街48号。
2026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亢村镇修举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原料由邯郸市兴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生产保质期至2028年6月17日的“金阳鲜嫩玉米粒罐头”净含量:380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6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购进食品原料由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生产的“红九九重庆火锅浓缩底料”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克,;逾期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构成了在采购食品原料时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4
处罚金额:2000.00
处罚机关: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