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衢衢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衢衢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95-1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周某某、龚某某于2018年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碧桂园小区凤栖苑*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和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的处罚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4.5%计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玖元捌角肆分(76218.57元×4.5%=3429.84元)的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