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72-1号
决定书正文
建设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养生馆(唐**)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擅自在杭州市拱墅区胜磐大厦1、2号楼3003室进行建设施工,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10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