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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平公(南)行罚决字[2026]03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南雁派出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平公(南)行罚决字[2026]03255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0日,王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某处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王某某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