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207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查,维保单位为当事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7月15日。经查看监控,可见当日有维保人员来签字,但未见实际维保。当事人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1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1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