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全国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网 LFA.CN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龙市监处罚〔2026〕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龙市监处罚〔2026〕377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7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鱼干进行了抽检,经杭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被抽检小鱼干柠檬黄项目(实测值:0.00972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涉案小鱼干系当事人2026年7月24日从温州光胜海产品副食批发部以78元/kg的价格购进,共购进5kg,货值390元。购进时,当事人留存了购进票据,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小鱼干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至案发止,当事人以120元/kg的价格将上述小鱼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上述小鱼干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1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一、对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21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