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巢湖市好又多生活超市巢市监处罚〔2026〕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巢市监处罚〔2026〕277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6年5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6年7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进价为5.2元/袋,售价为6.8元/袋。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1袋,退回供货商5袋,剩余4袋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元。经查看,上述湘里缘粉丝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生产商: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销售商: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条码为6939808222212。执法人员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的“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中输入上述条码查询结果显示:企业名称: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398082,产品名称:湘里缘红薯粉丝。商品条码备案企业信息与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不一致。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委托加工协议》,显示:甲方: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乙方代甲方加工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无权销售。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提供包装袋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根据我局调查的情况,上述食品为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委托单位为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单位为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上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故认定上述食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另我局于2026年9月1日向上述食品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了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案件线索。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处罚结果
1;没收4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其中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日计2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7月1日计2袋)。
决定书正文
决定处罚文号:巢市监处罚〔2026〕277号
处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处罚事由: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6年5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当事人于2026年7月20日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6年7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进价为5.2元/袋,售价为6.8元/袋。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1袋,退回供货商5袋,剩余4袋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元。经查看,上述湘里缘粉丝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生产商: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销售商: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条码为6939808222212。执法人员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的“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中输入上述条码查询结果显示:企业名称: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398082,产品名称:湘里缘红薯粉丝。商品条码备案企业信息与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不一致。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委托加工协议》,显示:甲方: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乙方代甲方加工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无权销售。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提供包装袋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根据我局调查的情况,上述食品为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委托单位为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单位为宣城市宣州区鸿业粉丝厂,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上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故认定上述食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另我局于2026年9月1日向上述食品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了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案件线索。
处罚结果:1;没收4袋湘里缘粉丝(净含量:300克,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其中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日计2袋,生产日期为2026年7月1日计2袋)。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机关: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