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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宁市监处罚〔2026〕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宁市监处罚〔2026〕605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章安芳蔬菜经营部于2026年7月7日从某农户(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信息)以*元/kg的价格购进尖椒*kg,以*元/kg的价格对外予以销售。2026年7月7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尖椒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检验用样3kg(以售价*元/kg进行购买,含备样数量1.5kg),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验。2026年7月29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记载有如下内容: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4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6年8月4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以*元/kg的价格将前述剩余的尖椒销售完毕,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已查清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另查明:当事人宁海章安芳蔬菜经营部在购进前述尖椒时,未索取并保存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从业人员1名,经营场所面积8m2。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章安芳蔬菜经营部购进尖椒时,未索取并保存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章安芳蔬菜经营部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购进尖椒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元;(二)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元;(三)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