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157号
决定书正文
2026年9月29日,当事人刘某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浮排上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渔具一根1米多长筏竿;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决定书内指定银行及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决定书内指定银行及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