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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莆秀市监处罚﹝2026﹞0626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福建省处罚机关: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10-1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莆秀市监处罚﹝2026﹞06260002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诱惑红哩叽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共生产9箱2袋哩叽肉﹝规格:4袋/箱、2.5公斤/袋﹞,其中1箱为农汇食品牌哩叽肉,另外8箱2袋为福美鲜牌哩叽肉,成本为28.5元/包,售价为30.5元/袋。2026年5月19日,本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1箱农汇食品牌﹝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哩叽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涉案批次哩叽肉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265,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一箱上述涉案添加了诱惑红不合格批次哩叽肉。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委托福建中检华日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库存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8箱2袋﹝规格:4袋/箱、2.5公斤/袋﹞福美鲜牌哩叽肉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哩叽肉检测结果为合格。根据已查清的涉案食品成本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2元,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哩叽肉的生产配料记录表、成品入库记录等材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048.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56.8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3049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莆秀市监处罚﹝2026﹞06260002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诱惑红哩叽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共生产9箱2袋哩叽肉﹝规格:4袋/箱、2.5公斤/袋﹞,其中1箱为农汇食品牌哩叽肉,另外8箱2袋为福美鲜牌哩叽肉,成本为28.5元/包,售价为30.5元/袋。2026年5月19日,本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1箱农汇食品牌﹝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哩叽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涉案批次哩叽肉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265,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一箱上述涉案添加了诱惑红不合格批次哩叽肉。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委托福建中检华日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库存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8日﹞8箱2袋﹝规格:4袋/箱、2.5公斤/袋﹞福美鲜牌哩叽肉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哩叽肉检测结果为合格。根据已查清的涉案食品成本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2元,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不合格批次哩叽肉的生产配料记录表、成品入库记录等材料。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048.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56.8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13048.80
处罚机关: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