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富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富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68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赛艇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2026年9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水性漆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探头故意使用胶带粘贴造成失效,无法显示实际气体浓度并致使联锁主机无法报警,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罚款金额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富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赛艇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2026年9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水性漆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探头故意使用胶带粘贴造成失效,无法显示实际气体浓度并致使联锁主机无法报警,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0000.00
处罚机关: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富阳应急罚决﹝2026﹞第000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违法行为类型: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赛艇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2026年9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非水性漆喷漆房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探头故意使用胶带粘贴造成失效,无法显示实际气体浓度并致使联锁主机无法报警,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0000.00
处罚机关: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