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舟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舟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55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余某某于2026年9月15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盛世豪庭小区北门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营业部(户名: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账户: 岱山县财政局非税户)中的任意一个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