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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遵义珍老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正市监处罚〔2026〕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贵州省处罚机关: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正市监处罚〔2026〕169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薯粉系于2026年6月2日在正安七号路的红梅蔬菜批发(名称:正安县汪红梅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7元/斤,共购进5kg(10斤)。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薯粉于2026年6月9日被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作为样品购买了2kg(4斤),销售价格为14元/kg,货值金额为28元,是按购进价格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加工成鸡肉炖粉条使用了3kg(6斤),鸡肉炖粉条为1.5元/人/餐,共供150位老人食用了一餐,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183元。上述不合格红薯粉已经营和使用完毕,无库存。上述不合格红薯粉的货值金额共计253元,获得违法所得1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6年6月9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薯粉进行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6520300701021676ZX)复印件1份,证明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薯粉进行抽检的事实;证据二:2026年7月8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202621676),显示红薯粉(粉丝粉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苋菜红,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三: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JDS20262167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621676)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对抽检不合格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四: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的红薯粉的已销售及使用、无库存的事实;证据五: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永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公司副院长张清燕处理其涉嫌经营(使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据六: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委托人张清燕提供的张清燕和余永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清燕和余永梅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证据七: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张清燕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的红薯粉的购进时间、价格、数量及已销售使用、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53元、获得违法所得183元的事实;证据八: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委托人张清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整(¥183.00);

罚款金额0.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遵义珍老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正市监处罚〔2026〕16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薯粉系于2026年6月2日在正安七号路的红梅蔬菜批发(名称:正安县汪红梅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7元/斤,共购进5kg(10斤)。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薯粉于2026年6月9日被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作为样品购买了2kg(4斤),销售价格为14元/kg,货值金额为28元,是按购进价格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加工成鸡肉炖粉条使用了3kg(6斤),鸡肉炖粉条为1.5元/人/餐,共供150位老人食用了一餐,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183元。上述不合格红薯粉已经营和使用完毕,无库存。上述不合格红薯粉的货值金额共计253元,获得违法所得1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6年6月9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薯粉进行抽检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6520300701021676ZX)复印件1份,证明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薯粉进行抽检的事实;证据二:2026年7月8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202621676),显示红薯粉(粉丝粉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苋菜红,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三: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JDS20262167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621676)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对抽检不合格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四: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的红薯粉的已销售及使用、无库存的事实;证据五: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永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公司副院长张清燕处理其涉嫌经营(使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据六: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委托人张清燕提供的张清燕和余永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清燕和余永梅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证据七: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张清燕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不合格的红薯粉的购进时间、价格、数量及已销售使用、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53元、获得违法所得183元的事实;证据八: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委托人张清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整(¥183.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叁元整(¥1183.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1000.00
处罚机关: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