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桐消行罚决字〔2026〕第W1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桐消行罚决字〔2026〕第W100085号
决定书正文
2026年08月06日,桐乡市消防救援局发现当事人嘉兴鑫格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嘉兴鑫格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各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