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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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818号
决定书正文
经查,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以托管的名义在金华市婺城区***有偿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该次培训接受辅导学生共计15人,检查发现现场共4个班级,其中3个班级正在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知新班”内有5名小学生(其中2名学生只进行托管未接受学科类校外培训),有1名辅导人员在进行学科类教学活动及作业辅导,“启智班”内有6名小学生(其中一名为经营者女儿),有1名辅导人员在进行学科类教学活动及作业辅导,“星辰班”内有4名小学生,有1名辅导人员在进行学科类教学活动及作业辅导。本次培训计划于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周一到周五上课,周末双休)开展23天,一天为一课时,总课时为23节。此次培训由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组织开展,有3名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招收的辅导人员(郑**和付**有教师资格证,冯**无教师资格证,三人均为非在职在编教师)负责“知新班”、“启智班”、“星辰班”三个班的新学期的预习和复习教学。另有1名托管服务人员(祝**无教师资格证,非在职在编教师)仅负责幼儿园大班和中班学生的托管服务,未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上课时间为每个班每天1节,每节1个小时左右,培训所用学习资料为淘宝购买的学而思《暑假预复习》,“星辰班”用的是学而思《暑假预复习》,内容是一升二年级的语文和数学;“启智班”用的是学而思《暑假预复习》,内容是二升三年级的语文、数学和英语;“知新班”用的是学而思《暑假预复习》,内容是三升四年级的语文、数学和英语。
截至2027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查处时,此次培训学生已参与培训17天,培训期间,未有请假情况。15名学生中有13名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其中赵*予是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的女儿所以未收费;黄*睿仅每周二、周四参加学科类培训,共培训9天,已消课7天,未消课2天,其学科类培训是按50元一节的标准收取,共450元。其余11名学生共培训23天,已消课17天,未消课6天,按照1000元/人标准进行收费。学科类培训的费用总计是11450元(1000*11+450=11450),未消课费用为2971元(赵*予未收费,黄*睿未消课费用450*2/9=100元,另外11名学生每名学生未消课费用1000*6/23≈261元,未消课费用总计0+100+261*11=2971元),已消课费用为8479(11450-2971=8479)元。
2026年7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向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婺教责改通字〔2026〕第7号),要求其立即停止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婺教责改通字〔2026〕第7号)后,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于当日停止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并向已收取培训费用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12名家长共退费人民币2971元。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违法所得为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
另查明,金华市婺城区***为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为此次托管培训所租用房,未作其他用途使用。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无用于线上培训的特定网站或应用程序。截至案发前,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未有该事项违法记录。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组织培训虽系首次违法,但学生人数较多,属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的规定,已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1961*********202*****78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 当事人可通过: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截至2027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查处时,此次培训学生已参与培训17天,培训期间,未有请假情况。15名学生中有13名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其中赵*予是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的女儿所以未收费;黄*睿仅每周二、周四参加学科类培训,共培训9天,已消课7天,未消课2天,其学科类培训是按50元一节的标准收取,共450元。其余11名学生共培训23天,已消课17天,未消课6天,按照1000元/人标准进行收费。学科类培训的费用总计是11450元(1000*11+450=11450),未消课费用为2971元(赵*予未收费,黄*睿未消课费用450*2/9=100元,另外11名学生每名学生未消课费用1000*6/23≈261元,未消课费用总计0+100+261*11=2971元),已消课费用为8479(11450-2971=8479)元。
2026年7月28日,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向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婺教责改通字〔2026〕第7号),要求其立即停止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婺教责改通字〔2026〕第7号)后,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于当日停止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并向已收取培训费用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12名家长共退费人民币2971元。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违法所得为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
另查明,金华市婺城区***为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为此次托管培训所租用房,未作其他用途使用。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无用于线上培训的特定网站或应用程序。截至案发前,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未有该事项违法记录。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咨询服务部组织培训虽系首次违法,但学生人数较多,属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的规定,已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玖元整(¥8479.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1961*********202*****78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 当事人可通过: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