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111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与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MSGL-FW-QT-[2025]-07的《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控中心办公楼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并委派王健斌对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产品编号为F8N0XMS0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该公司维保人员对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存在下列问题:1、在填写《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季度)维护保养记录》(内部编号:01#,出厂编号:F8N0XMS0,维保日期:2026年6月9日)中第32项:减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渗漏、第43项: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维保检查结论为“√”(确认正常),经重庆市特种设备监检测研究院工程师现场检查,该电梯无上述两项部件;2、《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内部编号:01#,出厂编号:F8N0XMS0,维保日期:2026年6月24日)中第13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第30项: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维保检查结论为“√”(确认正常),实际该电梯没有第13项表述的项目,现场检查该台电梯未做到底坑环境清洁,与维护保养记录中记载的情况不一致,3、现场调取2026年6月24日14:00到17:30分监控视频,无维保人员到现场开展维护保养。因当事人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向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任何电梯维保费用,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上缴国库。
决定书正文
决定处罚文号: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1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事由: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与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MSGL-FW-QT-[2025]-07的《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控中心办公楼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并委派王健斌对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产品编号为F8N0XMS0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该公司维保人员对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存在下列问题:1、在填写《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季度)维护保养记录》(内部编号:01#,出厂编号:F8N0XMS0,维保日期:2026年6月9日)中第32项:减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渗漏、第43项: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维保检查结论为“√”(确认正常),经重庆市特种设备监检测研究院工程师现场检查,该电梯无上述两项部件;2、《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内部编号:01#,出厂编号:F8N0XMS0,维保日期:2026年6月24日)中第13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第30项: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维保检查结论为“√”(确认正常),实际该电梯没有第13项表述的项目,现场检查该台电梯未做到底坑环境清洁,与维护保养记录中记载的情况不一致,3、现场调取2026年6月24日14:00到17:30分监控视频,无维保人员到现场开展维护保养。因当事人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向芒市综合管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任何电梯维保费用,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0
处罚金额:15000.00
处罚机关: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