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西市监处罚〔202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西市监处罚〔2026〕89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按要求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对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0.2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
决定处罚文号:西市监处罚〔2026〕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第一款
违法行为类型: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处罚事由:2026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按要求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对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
2026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责改后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仍未按要求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2000.00
处罚机关: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西市监处罚〔2026〕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第一款
违法行为类型: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处罚事由:2026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按要求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对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
2026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西平县华平电动车经营部责改后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仍未按要求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2000.00
处罚机关: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