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洞头应急罚决〔2026〕第0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洞头应急罚决〔2026〕第000010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9月17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温州金波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三楼电焊车间一员工(王**,3303**********0917)因临时研发需要,存在激光电焊作业行为一次,该电焊作业系《特种作业目录》2.1中规定的特种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系统查询及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情况。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一、综合类、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应急局,帐号:1002***************00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一、综合类、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应急局,帐号:1002***************00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