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新余高新区丰欧百货购物中心余市监处罚〔2026〕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新余高新区丰欧百货购物中心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余市监处罚〔2026〕410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采购整箱预包装饼干、糕点类食品,自行使用一次性包装盒分装后,粘贴标签标注分装日期及保质期进行销售,其标注的分装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原厂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不符,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七项
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0.51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新余高新区丰欧百货购物中心
决定处罚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4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七项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采购整箱预包装饼干、糕点类食品,自行使用一次性包装盒分装后,粘贴标签标注分装日期及保质期进行销售,其标注的分装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原厂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不符,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采购“盛昌缘 裸装 巧克力豆曲奇”2件(6.8斤/件,保质期120天,进价60元/件,即进货合计6.8kg,进价17.65元/kg),分装后名称为“巧克力豆”(280g/盒,售价14.8元/盒,即售价52.86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0盒;
于2026年05月15日和2026年07月13日,分别采购了1件“广源 裸装 香菜派饼干”(7.8斤/件,保质期6个月,进价46元/件,即进货合计7.8kg,进价11.79元/kg),分装后名称为“咸味香葱饼”(280g/盒,售价8.8元/盒,即售价31.43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5盒;
于2026年7月1日采购“皖祥坊 开心鸡蛋仔”2件(8斤/件,保质期90天,进价是75元/件,即进货合计8kg,进价18.75元/kg),分装后名称为“鸡蛋仔”(200g/盒,售价12.8元/盒,即售价64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38盒;
于2026年6月26日采购“安徽特产黄山烧饼”2件(20斤/件,保质期2个月,进价是180元/件,即进货合计20kg,进价18元/kg),分装后名称为“黄山烧饼”(280g/盒,售价13.8元/盒,即售价49.29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6盒;
于2026年4月28日采购“三门峡 罐装90克 芝士多多”30罐(保质期120天,进价8元/罐),分装后名称为“芝士多多”(售价14.8元/罐),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3罐。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食品时,通过使用一次性包装盒自行分装张贴的标签的方式进行销售,由于上述食品的外包装已被当事人丢弃,无法如实溯源原厂生产日期,但实际生产日期早于当事人采购日期,故标签上标明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均与上述食品实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一致。经核算,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总货值金额2546.40元,违法所得665.9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进货票据、销售台账记录,对本案违法事实、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均予以认可,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处罚结果: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27.41kg(“巧克力豆”14盒*280g,“咸味香葱饼”12盒*280g,“鸡蛋仔”2盒*200g,“黄山烧饼”65盒*280g,“芝士多多”17盒*90g);没收违法所得665.94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合计罚没款5765.9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5100.00
处罚机关: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处罚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4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七项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事由:经查,当事人采购整箱预包装饼干、糕点类食品,自行使用一次性包装盒分装后,粘贴标签标注分装日期及保质期进行销售,其标注的分装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原厂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不符,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采购销售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日采购“盛昌缘 裸装 巧克力豆曲奇”2件(6.8斤/件,保质期120天,进价60元/件,即进货合计6.8kg,进价17.65元/kg),分装后名称为“巧克力豆”(280g/盒,售价14.8元/盒,即售价52.86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0盒;
于2026年05月15日和2026年07月13日,分别采购了1件“广源 裸装 香菜派饼干”(7.8斤/件,保质期6个月,进价46元/件,即进货合计7.8kg,进价11.79元/kg),分装后名称为“咸味香葱饼”(280g/盒,售价8.8元/盒,即售价31.43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5盒;
于2026年7月1日采购“皖祥坊 开心鸡蛋仔”2件(8斤/件,保质期90天,进价是75元/件,即进货合计8kg,进价18.75元/kg),分装后名称为“鸡蛋仔”(200g/盒,售价12.8元/盒,即售价64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38盒;
于2026年6月26日采购“安徽特产黄山烧饼”2件(20斤/件,保质期2个月,进价是180元/件,即进货合计20kg,进价18元/kg),分装后名称为“黄山烧饼”(280g/盒,售价13.8元/盒,即售价49.29元/kg),截止7月16日,已销售6盒;
于2026年4月28日采购“三门峡 罐装90克 芝士多多”30罐(保质期120天,进价8元/罐),分装后名称为“芝士多多”(售价14.8元/罐),截止7月16日,已销售13罐。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食品时,通过使用一次性包装盒自行分装张贴的标签的方式进行销售,由于上述食品的外包装已被当事人丢弃,无法如实溯源原厂生产日期,但实际生产日期早于当事人采购日期,故标签上标明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均与上述食品实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一致。经核算,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总货值金额2546.40元,违法所得665.9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进货票据、销售台账记录,对本案违法事实、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均予以认可,对以上事实无异议。
处罚结果: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27.41kg(“巧克力豆”14盒*280g,“咸味香葱饼”12盒*280g,“鸡蛋仔”2盒*200g,“黄山烧饼”65盒*280g,“芝士多多”17盒*90g);没收违法所得665.94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合计罚没款5765.9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08
处罚金额:5100.00
处罚机关: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