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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2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2061号

决定书正文

当事人阮某某于2026年9月2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三条溇村实施了在露天场所焚烧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