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师住建罚决字﹝202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主体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二师住建罚决字﹝2026﹞第24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违法事实
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责令停业整顿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罚款金额1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二师住建罚决字﹝2026﹞第24号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处罚事由: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
处罚结果: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责令停业整顿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50000.00
处罚机关: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处罚文号:二师住建罚决字﹝2026﹞第24号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处罚事由: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
处罚结果:在监理新疆瑞辰伟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农业节水灌溉及地膜设备研制及智能网联大数据协同规划研究项目﹝二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责令停业整顿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10-13
处罚金额:150000.00
处罚机关: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