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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瑞市监处罚〔2026〕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浙江省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瑞市监处罚〔2026〕1823号

决定书正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是已经依法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G1197025H,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在专用权期限内。
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 购进标注“”标识的T恤五件用于销售,“”与注册商标“”近似。每件销售定价为139元,进价为75元,2026年8月6日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695元,违法所得3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经营的T恤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具有从轻考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139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7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