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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决定书信息

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0100交罚〔2026〕06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份:陕西省处罚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日期:2026-09-30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陕0100交罚〔2026〕060141号

违法事实与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日15时3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熙地港南门附近检查,发现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王某某驾驶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订单时间为2026年9月1日15时20分。该订单为拼车单,含2个订单,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5.90元,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司机端显示车费为18.52元(部分未支付),第一个订单显示从汇智空间到行政中心地铁站D6口,第二个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后自动结算。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是王晓彬向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罚款金额0.75 万元

决定书正文

处罚主体名称: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陕0100交罚〔2026〕060141号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由:2026年9月1日15时3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熙地港南门附近检查,发现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王某某驾驶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滴滴出行平台进行接单载客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订单时间为2026年9月1日15时20分。该订单为拼车单,含2个订单,乘客端显示为车费为5.90元,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司机端显示车费为18.52元(部分未支付),第一个订单显示从汇智空间到行政中心地铁站D6口,第二个订单显示从西安市第三医院-南门到熙地港-西门。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派单后自动结算。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是王晓彬向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所有人为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陕AAU2531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知晓。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30
处罚金额:7500.00
处罚机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